紐約公約
4.
紐約公約大致上取代了日內瓦議定書和日內瓦公約(第七條)。 與日內瓦公約比較,該公約已有相當大的改善,因為該公約規定以一 個更簡化和更有效的方法取得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該等裁決 。對於身為上述兩個公約的締約國來說,該公約取代了日内瓦公約。 該公約所規定可獲承認的仲裁協定種類,比日內瓦議定書規定承認的 範圍更廣泛。對於同時受日內瓦議定書和紐約公約約束的國家來說, 紐約公約取代了日內瓦議定書。
5.
有關承認仲裁裁決方面,受該公約約束的國家須承諾尊重該公 約所適用的裁決的約束力。在有關國家的法院進行的任何與該裁決主 題有關的訴訟程序中,都可以通過抗辯或抵銷應用該等裁決。有關執 行方面,公約的締約國須承諾根據當地的程序規例執行該公約所適用
的裁決。
6.
表面上,紐約公約規定任何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任何其他國 家的仲裁裁決〔即使該等國家並非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亦一樣〕,但締 約國如認為有需要,可作兩項保留:聲明該公約祇適用於其他締約方 〔即必須有對等待遇〕和把適用範圍限於該國認為屬「商業」性質的
法律關係所引致的糾紛。
批准
7.
(a)
(c)
聯合王國在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批准日內瓦議定書,
並於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把議定書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
香港(請參閱附件B)。
聯合王國在一九三年七月二日批准日內瓦公約,並於一
九六五年二月十日把公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請參
閱附件 C)。
聯合王國在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批准紐約公約,並於
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把公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
聯合王國已聲明該公約只適用於其他締約方(請參閱附
件 D,包括聲明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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