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第33條規定核數署署長可就港台資源的運用進行審核及提交報告。

18.

第34條規定港台如遇到文康廣播司要求,須向他提供資料。

19.

第36條規定港台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業務守則。

20.

根據第37條,廣播事務管理局可要求港台向該局或電信管理局局長 提供材料。第38條保障該等材料的機密性。

21.

第39條規定港台須遵從總督會同行政局發出的指示,而根據第40條 港台可就該等指示作出陳述及反對。

22.

第41條規定港台須按廣播事務管理局指示作出若干廣播。第42條賦 權總督會同行政局禁止港台作出若干廣播

23.

第43條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在港台違反該局發出的業務守則時,向

港台發出訓誡函件。

24.

第44條及附表2就與名為“香港電台”的政府部門執行職能有關連 的權利及法律責任歸屬港台訂定條文。

25. 第45條授權港台就若干事項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26.

第46條規定廣播事務局須對港台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

27.

第48至52條對若干條例作出必要的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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