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278-FCO40-3278-Future-of-Hong-Kong-Radio-Television-Hong-Kong-Board-of-Gove-1991 — Page 27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a)

向港台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廣播事務管理局正在考慮 發出上述指示,以及考慮發出指示的理由及原因;

(b)

給予港台就考慮中的指示作出陳述或反對的機會。

亦 除須說明該款所規定的事項外 (3)第(2)(a)款所指的通知 須說明港台可在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內(該限期不得少於28天,由港台收到 通知之日起計),以書面或口頭或二者並用的方式,向廣播事務管理局作 出與擬議中的指示有關的陳述或反對。

(4)

凡港台為遵從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而播放某項宣布,它 可運用其酌情決定權,決定在廣播中說明或以其他方式公布該項宣布是依 據上述指示播放的。

42.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禁止廣播

(1)

,可

總督會同行政局如認為香港的安寧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脅, 禁止港台播放任何節目或節目中任何部分 禁令須以書面通知向港台示

0

,

(2)

凡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第(1)款藉通知禁止播放任何節目或 節目中任何部分,港台可運用其酌情決定權,決定播放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該通知的內容。

43. 訓誡函件

(1)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凡廣播事務管理局因為投訴委員會根 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第11(4)(d)條作出的建議或其他原 因,而信納由港台提供或製作以供廣播的節目 違反任何有關的業務守則

J

該局可就該項違反守則行為向港台發出訓誡函件,函件中須說明發出原

(2)

廣播事務管理局如非因為投訴委員會的建議而根據第(1)款

向港台發出訓誡函件,則須在發出函件之前先行

(a)

向港台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廣播事務管理局正在考慮 發出訓誡函件,以及考慮發出函件的理由及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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