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港台提供節日或其他服務所收取的所有付款;
흐르
(c)
須付港台但未付的所有款項;
(d) 港台已賺取但仍未收到的所有收人;
(e)
以港台為受益人的所有贊助金;
(f)
港台在其全資附屬公司的所有權益 不論是股分、 股息或其他形式的權益;
(g)
港台合法收到或有權享有的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 包括捐贈、租金、利息及收入和資金的累積收益。
(2)
在第(1)(g)款中,“財產”(property)包括受信託規限的
財產。
28.
發展基金
(1)
港台可自其資源中撥款設立一項發展基金,在符合根據第
35條訂立的規則規定下
抵觸港台宗旨的用途。
J
港台可將發展基金用於董事局認為合適並且不
(2)
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撥入發展基金的款額,均不得超過 港台該年度的總收入(立法局所撥款項不計算在內)的30%。
29. 收支預算
(1)
董事局須在每一財政年度内的10月31日或之前,或文康廣 播司批准的其他限期之前,以書面向文康廣播司呈交一份下一財政年度 的港台收支預算,以待批准。
(2) 董事局如獲文康廣播司批准,可修改根據第(1)款呈交的收
支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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