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獲女康廣播司批准,港台可自其資源中撥款就開支向董
事局每一成員支付津貼,以代替根據第(2)款補還開支。
25.
董事局或委員會成員免負法律責任
(1)
凡-
(a)
董事局成員;或
(b)
隸屬董事局的委員會的成員,
對於他本人行使本條例所賦予港台的權力時,或貫徹本條例中的港台宗 旨時,或執行由《電視條例》(第52章)或其他條例或根據該等條例所委 予港台的職能時,或看來是作出以上作為時,真誠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 事情而沒有疏忽,均無須為此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2)
本條就任何已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事情,而賦予董事局成員 及隸屬董事局的委員會的成員的保障,均不影響港台的法律責任。
第IV部
財政
26. 撥款
在每一財政年度中,立法局均為港台撥出一筆款項,該款項由政
府一般收入支付港台。
27. 港台的資源
(1) 港台的資源由以下各項組成
(a) 立法局為港台的目的而撥出的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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