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港台提供節日或其他服務所收取的所有付款;

흐르

(c)

須付港台但未付的所有款項;

(d) 港台已賺取但仍未收到的所有收人;

(e)

以港台為受益人的所有贊助金;

(f)

港台在其全資附屬公司的所有權益 不論是股分、 股息或其他形式的權益;

(g)

港台合法收到或有權享有的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 包括捐贈、租金、利息及收入和資金的累積收益。

(2)

在第(1)(g)款中,“財產”(property)包括受信託規限的

財產。

28.

發展基金

(1)

港台可自其資源中撥款設立一項發展基金,在符合根據第

35條訂立的規則規定下

抵觸港台宗旨的用途。

J

港台可將發展基金用於董事局認為合適並且不

(2)

在任何一個財政年度中撥入發展基金的款額,均不得超過 港台該年度的總收入(立法局所撥款項不計算在內)的30%。

29. 收支預算

(1)

董事局須在每一財政年度内的10月31日或之前,或文康廣 播司批准的其他限期之前,以書面向文康廣播司呈交一份下一財政年度 的港台收支預算,以待批准。

(2) 董事局如獲文康廣播司批准,可修改根據第(1)款呈交的收

支預算。

12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