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 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
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 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祇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 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 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須受尊重。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
主張和表達的自由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送 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 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 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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