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力
(3) 雖有第(1)款的規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袛對以下的各方面具有約
(a) 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
(b) 以其公職身分或其用意是以其公職身份行事的公職人員;及
(c)
執員
執行其受僱工作或其用意是執行其受僱工作的公共主管當局僱 員。
S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廢除第(3)款及本款。
A B C D E E P
第I部
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人權法案
8. 香港人權法案如下所列。
第一條
享有權利不分區別
(一)人人應享有人權法案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分 等任何區別。
(二)男子和婦女在享有人權法案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應有 平等的權利。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及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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