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力

(3) 雖有第(1)款的規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袛對以下的各方面具有約

(a) 政府及公共主管當局;

(b) 以其公職身分或其用意是以其公職身份行事的公職人員;及

(c)

執員

執行其受僱工作或其用意是執行其受僱工作的公共主管當局僱 員。

S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藉命令廢除第(3)款及本款。

A B C D E E P

第I部

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人權法案

8. 香港人權法案如下所列。

第一條

享有權利不分區別

(一)人人應享有人權法案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分 等任何區別。

(二)男子和婦女在享有人權法案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應有 平等的權利。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及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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