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法律的條文,只可作的解釋會對人權宣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則 條例草案第4條不會阻止該項條文的實施。不過,當局建議在人權宣言成 為法律後制訂的任何條例,均應按照慣例加入一項條文,規定條例中的其 他修須受人權宣言約束。在條例中加入這項條文的作用,是防止該詐例 限制人權宣言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社會緊急狀態
16. 公約規定,在社會進入嚴重緊急狀態時,當局可採取若干通常會與公 的規定有抵觸的措施。條例草案第5條亦載有類似的條文。當局如正式宣 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便可採取措施,限制人權宣言所賦予的權利和自 由,以應付緊急情況。不過,這些措施不能限制下列權利:
(a) 生命的權利(人權宣言第二條);
(b) 不得施以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第三條);
(c) 不得使人為奴隸(第四條);
(2)不得因欠債而被監禁(第七條);
() 在發生時並不構成刑事罪的行為,不得據以為刑水(第十二
#%):
() 被承認人格的權利和享有法律權利(第十三條);
(2) 思想、良心及信仰的自由(第十五條)。
17. 此外,在採取上述措施時,不得因裡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 社會出身有別而給予不同的對待。
第6鉄一人權宣言邀違反時的補救措施
18. 違反人權宣言行為並非刑事罪行,而是一種稱為侵權行為的民事過 失。因此,假若有人違反人權宣言的規定,受影響的人可採取行動,例如 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金錢賠償。
19. 對於已發生或將會發生違反人權宣言的事件,法庭可採取行動,例如 纺令某人停止違反大推宣言的行為,或取消某雅屬於違反人權宣言行為的 效力。所有法庭,包括原訟庭、地方法院和裁判署,以及不屬法庭的裁判 所,均可採取上述行動。
第7條條們的約束力
20. 本條例將適用於任何人士,包括政府在內。政府在香港與市民交往 時,或任何人士在香港與其他人士交往時,均受法律禁止違反人權官官的 規定
香港人權宣言
雏8絲
第∏部
21.條例草案第I部稱為香港人擁宣言,臚列各項權利,這些權利與公的 所妆的權利差不多完全相同,但其中有若干權利受到條例草案第III部條文 的限制,因為點聯合王國政府接納公約時,保留權利在某些情況下,不把 公約的全部條文用於香港。這些保留條文載於條例草案第11部第9至14 條內。
入宝音第一絲一望有權利没有區別
22.香港人權宣言第一條確保所賦予的酒利。人人得以享有,不受任何歧 視,例如游些他可不能只適用於某一性別,或某一種族不得在這些推利方 而比别的種族獲得較優厚的待遇。
人權宣言第二修生命的膜科
23. 本條規定生命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倘沒有合法的理由,不得將任何人 虐死。不修管制死刑的施行,規定只能對觸犯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 同時規定不能對兒童或孕婦執行。此外,不能亦規定必須有減免死刑、赦 免死因或給予大赦的權力。
人權宣言第啟——不得施以形或不人道待裡
24. 酷刑及侮辱性的刑罚受到禁止。在未得任何人同意前,不得對該人施 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16
17
Page 45Page 4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