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宣言第四馋——不得使人為奴隸及不得強迫役使
25. 任何形式的奴隸買賣和奴隸制度,以及強迫勞動,均受到禁止。不 過,某些形式的強制工作,例如是因犯、軍人及良心拒絕兵役者所須執行 的工作,並不算是強迫勞動。
人權宣言第五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26.除在若干嚴格規定的情況下,本條保障所有人均可免受逮捕。只有法 律才可列明將大逮捕的理由。任何被捕人士必須獲告知具被排的原因·若 該名人士被控某項刑事罪名。當局必須向他說明有關控罪的詳情,並須迅 速把他帶見審判官或是具有類似權力的人士。木條確保被捕人士有權在一 段合理時間內接受審訊,以確定有否犯罪,否則,該名人士必須獲得輕 放。
27. 任何被捕或監禁的人,可向法庭提出訴訟,以確定將其拘捕是否合 法。倘若庭認為不合法,使患有地將該人釋放。此外,任何遭非法逮前 或監禁的人,均有權獲得賠償。
人權宣言第六炸——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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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任何人如在速反其意願的情況下遭受拘禁,必須得到人進對待。 制度應以改造囚犯為目的。任何只被控犯罪的人,應與已被判罪的人隔離 弱,而少年罪犯亦應與成年人罪犯分開收押。
人批寶穿第七條——不得因兇的而破就禁
29. 任何人不得因違約(例如不償還債務)而被監禁。
人拋宣言第八條行動的自由
30. 任何合法處於香港的人,均可在香港境內來去自如和選擇住所;他們 亦可按本身的意願,隨時離開香港。不過,若是基於衛生、國家安全、公 共秩序或道德理由,或為保障他人的自由,法律可對上述自由加以限制 除非有-
分理由,否則不能阻止任何具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進入香港。
人權宣言第九條——驅逐出香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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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香港境內但没有居留權的人,只有在法例明文規定及依照法例訂明 的程序辦理的情況下,才可被驅逐出境。除非涉及極端重要的国家安全理 由,否則被驅逐出香港的人士應可提出上訴,反對被驱逐出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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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第十館——在法庭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和公開審訊的權利
32. 所有涉及訴訟案件的人士,必須獲得平等和無偏倚的對待·除非公開 審訊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或侵犯他人的私生活,又或顯於國家安全、公共 秩序或道德理由,否則審訊必須公開進行。在任何情況下,法庭必須公布 判決結果,但涉及青少年或屬於婚姻問題或爭取監護的案件,則獎例 外。
人權宣訂下統 故指撞或规定犯在刑事罪的人的推利
33. 任何被控犯罪的人,毋須證明本身消白,而須由控方證明該人有罪。
34.任何被控犯罪的人,均享有下列權利:
(a) 獲悉被指控的罪名;
(b) 可就有關指控準備答辯,並可選擇律師協助;
快接受審訊,不得惩淡;
(C)
(4)出庭受審,並親自作辯,或獲告知可由所選擇的律師代表辯護。
如被告没有律師代表,則在司法利益方面有此需要時,可提供
-名律師。倘若被告無能力延聘律師,可免費獲提供律師;
(e) 要求證人出庭為被告作證,並向作出對他不利證供的證人進行整
問;
() 如不储法庭所使用的語言,可以獲得傅認員服務;
(g)
) 不得被強迫認里或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
(4) 有對判決或判處的刑凯提出上訴;
(i) 不應就同一行為,在香港接受兩次審訊或懲罰;
(A)除开被告須對錯誤的判決負起部分責任,否則任何人士若被誤判 有罪及已受刑罰,便應有權獲得賠償;法律須訂明支付賠償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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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被告為一名少年,法庭須特別考慮該名少年的年龄和需要給予改過自新 的機會。
人權宣言第十二條一刑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
35.任何人的行為,如根據作出該行為時的法例不屬違法,則不得被判有 罪。倘某項罪行的刑罰有所變更,而被告是在變更前犯罪,並在刑 後始被審訊,則法庭共可判處被告新舊刑罰中較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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