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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條文,只可作的解釋會對人權宣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有所限制,則 條例草案第4條不會阻止該項條文的實施。不過,當局建議在人權宣言成 為法律後制訂的任何條例,均應按照慣例加入一項條文,規定條例中的其 他修須受人權宣言約束。在條例中加入這項條文的作用,是防止該詐例 限制人權宣言所保證的權利和自由。

第5條-社會緊急狀態

16. 公約規定,在社會進入嚴重緊急狀態時,當局可採取若干通常會與公 的規定有抵觸的措施。條例草案第5條亦載有類似的條文。當局如正式宣 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便可採取措施,限制人權宣言所賦予的權利和自 由,以應付緊急情況。不過,這些措施不能限制下列權利:

(a) 生命的權利(人權宣言第二條);

(b) 不得施以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第三條);

(c) 不得使人為奴隸(第四條);

(2)不得因欠債而被監禁(第七條);

() 在發生時並不構成刑事罪的行為,不得據以為刑水(第十二

#%):

() 被承認人格的權利和享有法律權利(第十三條);

(2) 思想、良心及信仰的自由(第十五條)。

17. 此外,在採取上述措施時,不得因裡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 社會出身有別而給予不同的對待。

第6鉄一人權宣言邀違反時的補救措施

18. 違反人權宣言行為並非刑事罪行,而是一種稱為侵權行為的民事過 失。因此,假若有人違反人權宣言的規定,受影響的人可採取行動,例如 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金錢賠償。

19. 對於已發生或將會發生違反人權宣言的事件,法庭可採取行動,例如 纺令某人停止違反大推宣言的行為,或取消某雅屬於違反人權宣言行為的 效力。所有法庭,包括原訟庭、地方法院和裁判署,以及不屬法庭的裁判 所,均可採取上述行動。

第7條條們的約束力

20. 本條例將適用於任何人士,包括政府在內。政府在香港與市民交往 時,或任何人士在香港與其他人士交往時,均受法律禁止違反人權官官的 規定

香港人權宣言

雏8絲

第∏部

21.條例草案第I部稱為香港人擁宣言,臚列各項權利,這些權利與公的 所妆的權利差不多完全相同,但其中有若干權利受到條例草案第III部條文 的限制,因為點聯合王國政府接納公約時,保留權利在某些情況下,不把 公約的全部條文用於香港。這些保留條文載於條例草案第11部第9至14 條內。

入宝音第一絲一望有權利没有區別

22.香港人權宣言第一條確保所賦予的酒利。人人得以享有,不受任何歧 視,例如游些他可不能只適用於某一性別,或某一種族不得在這些推利方 而比别的種族獲得較優厚的待遇。

人權宣言第二修生命的膜科

23. 本條規定生命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倘沒有合法的理由,不得將任何人 虐死。不修管制死刑的施行,規定只能對觸犯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 同時規定不能對兒童或孕婦執行。此外,不能亦規定必須有減免死刑、赦 免死因或給予大赦的權力。

人權宣言第啟——不得施以形或不人道待裡

24. 酷刑及侮辱性的刑罚受到禁止。在未得任何人同意前,不得對該人施 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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