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72-FCO40-3109-Hong-Kong-Bill-of-Rights-1990 — Page 14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十三條

在法律前被承認人格的權利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榮譽和名譽的保護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

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

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

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祇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

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

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須受尊重。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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