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在法律前被承認人格的權利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對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榮譽和名譽的保護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
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
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
強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祇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
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
制。
(四)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
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須受尊重。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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