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72-FCO40-3109-Hong-Kong-Bill-of-Rights-1990 — Page 13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凡屬法庭或裁判所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的訴訟,若與違反或威脅 違反人權宣言事件有關,則法庭或裁判所可就該項違反或威脅違反事件, 頒發補救、濟助或命令,而該等補救、濟助或命令,是它憑藉第(1)款或其

他途徑有權在該等訴訟中頒發,並且是它認為在該情況下屬公正及適當

的。

(3) 任何訴訟,不得以它是與人權宣言有關為理由而超出法庭或裁判

所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本條例的约束力

7. (1) 本條例對政府、所有當局及個人,不論是以私人或公職身分

行事的,均具約束力。

(2) 在本條中,"個人"(person)包括由眾人組成的團體,不論其是否

法團組織。

第II部

香港人權宣言

香港人權宣言

8. 香港人權宣言如下所列。

第一條

享有權利没有區別

(一)人人享有人權宣言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

任何區別。

(二)男子和婦女在享有人權宣言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

等的權利。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及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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