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法庭或裁判所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的訴訟,若與違反或威脅 違反人權宣言事件有關,則法庭或裁判所可就該項違反或威脅違反事件, 頒發補救、濟助或命令,而該等補救、濟助或命令,是它憑藉第(1)款或其
他途徑有權在該等訴訟中頒發,並且是它認為在該情況下屬公正及適當
的。
(3) 任何訴訟,不得以它是與人權宣言有關為理由而超出法庭或裁判
所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本條例的约束力
7. (1) 本條例對政府、所有當局及個人,不論是以私人或公職身分
行事的,均具約束力。
(2) 在本條中,"個人"(person)包括由眾人組成的團體,不論其是否
法團組織。
第II部
香港人權宣言
香港人權宣言
8. 香港人權宣言如下所列。
第一條
享有權利没有區別
(一)人人享有人權宣言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
任何區別。
(二)男子和婦女在享有人權宣言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
等的權利。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及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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