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162-FCO40-3093-Legal-matters-between-Hong-Kong-and-China-1990 — Page 6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香港最高法院经历司贝士先生:

首先,感谢你对我及我的同事在香港访问期间所给予的热情接待。 同时,也对你和你的同事为了解决粤港两地法院相互协助送达民、商 事诉讼文书一事所作的努力表示谢意!

现在我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荣幸地通知你,我们同意于1988 年7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关于相互协助 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七项内容。即,

双方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该类诉讼文书 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决定书、 通知书。二、委托方要求受委托方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应出具有委托 方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被送达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用 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三、受委托方已送达诉讼文书之凭证须交给 委托方,如果无法送达,则受委托方须将无法送达的原因书面通知委 托方。四、受委托方毋须负法律责任。五、上述诉讼文书之样本,由 双方互相提供。六、互相委托送达诉讼文书,均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进行。七、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均采用双挂号邮寄 方法,不收费用,如果委托方在委托书中指定采取特殊方法送达所发 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我相信,上述共同商定的协议在我们双方的努力下,一定会得到 认真履行。我们同意在本协议实施满六个月后进行一次会晤,讨论处 理在执行中遇到的某些问题。

现随函送去诉讼文书一套,此乃业经双方讨论同意的,作为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最高法院送达的民、商事诉讼文书样本。

顺致崇高敬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庭长潘戈环,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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