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本條下須付的賠償額,為高等法院認為根據案件所有情況屬於
公平的款額。
外地命令的執行
29.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在立法局批准下
(a)
可就命令上指定的外國或外地("指定國家"), 藉 命 令 指 示第
200、及第9至19條(或經過指明的任何修改後)適用於
(i) 由指定國家的法庭所發出,總督認為其目的與没收今的
目的相同,而又已在第30條下登記的命令("外地没收令");及
(ii) 在該外國已經提起但未結束,或將會提起,而又可在過
程中發出外地没收今的訴訟;
可藉命令制定以下他認為適當的條文
(1) 與在指定國家採取行動有關的條文,目的在使没收令得
以圓滿執行; 及
(1)
本條及第30條的目的,制定與任何事情的證據及舉證
有關的條文; 及
110 制定附帶、相應及過渡性 的 條 文;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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