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在不影響本款的一般性含義下,可藉命令指示在指明的情況下,
為使沒收令得以圓滿執行而在指定國家採取行動所獲得,而又存
留在該地的得益,須當為用以減少没收令下須付的款額至指明的
限度。
2
在本條下發出的命令,可就不同案件或不同種類案件,制定不同
的條文。
外地没收令的登記
30. (1) 在以下情況下,高等法院可應指定國家的政府或其代表提出
的申請,登記有關國家發出的外地没收令
(a) 它信納在登記當時,有關的命令是有效而又不受上訴規限的;
如有關命令所針對的人沒有在訴訟中出現,它信納該人曾收到訴
訟的通知,並有-
份時間提出答辯;及
(c)
它認為在香港執行該命令不會與司法公正相違背。
2 在第 (1) 款內,"上訴"包括
(a)
任何以撤銷或取消法庭判決的方式進行的訴訟; 及
b
要求重審或停止執行法庭判決的申請。
(3) 如高等法院認為外地沒收令所追討的款項已繳付,或命令所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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