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
高等法院除非信納以下兩項,否則不得命令在第(1)款下作出賠
(b)
參與調查或檢控有關罪行的任何人曾犯嚴重錯失,而如無該錯
失,偵查便不會展開或繼續,或者訴訟便不會提起或繼續;及
因遵照或根據第10至12條下的高等法院命令而就有關財產所作出
的任何行動,已引致申請人蒙受重大損失。
(3)
在不影響第(1)款的施行下,凡
(a) 任何人依照第26(3)條就任何財產作出披露;
(b)
由於上述披露,及為了對販毒罪行作出偵查或提起檢控的目的,
就有關財産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及
(C) 没有就有關販毒罪行起訴任何人,高等法院亦没有就有關財產在
第10至11條下發出命令,
高等法院可應持有有關財産的人的申請,命令政府對申請人作出賠償。
4 高等法院除非信納以下兩項,否則不得命令在第 (3) 款下作出賠
償
(a) 參與調查或檢控有關罪行的任何人曾犯嚴重錯失,而如無該錯
失,第 (3) (b)款所指的作為或不作為便不會發生; 及
(b)
因第(3) (b)款所指的作為或不作為,已引致申請人在有關財産方面
蒙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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