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4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ы 檢控本條下的罪行。

8 任何人違反第(7)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 及監禁6個

月。

9 對高等法院在本條之外所擁有為任何訴訟程序的目的而命令披露

或提交物料的權力,不論是否本條例所賦予,並不因本條而受到

減損或影響。

提交物料令

21. (1) 為偵查販毒的目的,獲授權人可就某一物料或某一種類的物

料,向法庭申請第2款下的命令

2 除第240條另有規定外,法庭接獲第(1)款的申請後,如信納己經

符合第 4 款的條件,可發出命令,飭令法庭看來為管有與申請有關的物料

的人在命令內所指明的期限之內

(a) 把物料交給獲授權人帶走;或

(b)

讓獲授權人取覽該物料。

(3) 除非法庭認為因申請的情況特別而適宜給予較長或較短期限,否

則根據第2款發出的命令内指明的期限須為7日。

(4 第2款所指的條件,是

(a)

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的人曾經從事販毒或從販毒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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