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4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b)

由指明人於以下任何時間作出,而超過命令內所指明價值的所有

饋贈

(i) 在緊接指明人在香港被起訴販毒罪行日期前 的 6年 內;

(ji) 如沒有提起該等訴訟,在緊接發出提供資料今日期前的

6年 內; 或

A10 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在命令内指明的較短期間內。

5 第(1)款所指的陳述書,必須符合法庭規則所指明的格式;如没有

這些規則,則須符合命令上指明的格式。

6 任何人 在 第(1)款所指的陳述書內或在與該陳述書有關的事情

-

(a)

作出他知道是在要項上虚假的陳述; 或

(b) 作出在要項上虚假,而他自己不相信是真實的陳述,

即屬犯罪

(i)

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或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 及監禁6個月。

(7) 凡根據提供資料令而獲得的資料,除為以下目的外,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為取得或執行 本 條 例 下 的命令而提起的訴訟程序;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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