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4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 IV 部

偵查販毒

提供資料令

20.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經律政司或其代表提出申請,高等法院

可藉命令(在本條內稱為"提供資料令")飭令在命令内指明的人(在本條內

稱為"指明人")

(a) 向律政司或向命令內指明的獲授權人;

(D)

(b)

於命令內指明的時間內,

提供陳述書,陳述書內須載有第四款所列舉的資料,或該等資料中在命令

内指明的部分。

除非高等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人曾經從事販毒或曾經從

販毒獲利,否則不得發出提供資料令。

發出。

(3) 提供資料令可在法官於內庭接獲用單方面聆訊形式提出的申請後

4

第(1)款所指的資料,是以下各項的細節

(a) 指明人、他的代理人或受託人所持有的,超過命令內所指明價值

的所有財產,並須就列明細節的每一項財產,指明是否共同持有

抑或個別持有(如是共同持有,須指明與何人共同持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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