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3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3) 《破産條例》(第6章)的任何規定,不得視為限制第10至13條所賦

予 高等法院 的權力的行使,或使該等權力的行使受到限制。

(4 抵押令如

(a)

在宣告有關的人破産的命令發出之前已發出;或

{b)

以在宣告破產令發出時已經受到限制令所限的財産作抵押,

則第2款不影響該抵押令的執行。

(5 凡在債務人方面已根據《破産條例》(第6章)第13條委出暫委接管

人,而債務人有任何財産正受限制令規限,則皙委接管人藉該條例而獲賦

的權力,不適用於當時受限制令規限的財産。

饋贈

{a}

凡任何人宣告破產,而他又曾經直接或間接作出受本條例囿制的

法庭不得在提控他販毒罪行的訴訟結束前,或在饋贈收受人的財

産受限制令或抵押令所限期間,就所作出的饋贈根據以下條文發

出命令

(1) 《破產條例》(第6章)第31、47或 49條; 或

(ii) 物業轉易及財産條例(第219章)第60條;及

(b)

在訴訟結束後,根據上述任何一條條文發出的任何命令,須考慮

及根據本條例對饋贈收受人所持有的財産的任何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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