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破産條例》(第6章)的任何規定,不得視為限制第10至13條所賦
予 高等法院 的權力的行使,或使該等權力的行使受到限制。
(4 抵押令如
(a)
在宣告有關的人破産的命令發出之前已發出;或
{b)
以在宣告破產令發出時已經受到限制令所限的財産作抵押,
則第2款不影響該抵押令的執行。
(5 凡在債務人方面已根據《破産條例》(第6章)第13條委出暫委接管
人,而債務人有任何財産正受限制令規限,則皙委接管人藉該條例而獲賦
的權力,不適用於當時受限制令規限的財産。
饋贈
{a}
凡任何人宣告破產,而他又曾經直接或間接作出受本條例囿制的
法庭不得在提控他販毒罪行的訴訟結束前,或在饋贈收受人的財
産受限制令或抵押令所限期間,就所作出的饋贈根據以下條文發
出命令
(1) 《破產條例》(第6章)第31、47或 49條; 或
(ii) 物業轉易及財産條例(第219章)第60條;及
(b)
在訴訟結束後,根據上述任何一條條文發出的任何命令,須考慮
及根據本條例對饋贈收受人所持有的財産的任何變現。
29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