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述權力須予行使,以期容許被告或上述饋贈的收受人以外的任
何人,保留或追討他所持有的任何財產的價值。
處理。
5 對於官方所欠債項,可由高等法院發出命令,亦可採取其他辦法
6) 行使該等權力時,不須理會被告或上述饋贈的收受人所承擔的任
何與圓滿執行没收令的責任相抵觸的其他責任。
没收令的更改
15. (1) 如經被告就没收令提出申請,高等法院信纳有關可變現財産
不足以清償在該命令下尚須追討的餘額,便須發出命
(a) 以高等法院認為在案件所有情況下算是公平的較低款額,替代在
芃
没收令下須追討的款額;及
按上述較低款額,依照第8條定出較短監禁期,以替代原本按没收
令下須追討的款額而依照該條定出的監禁期。
2 為 第 (1) 款 的目的
ल
如可變現財産的持有人已宣告破産,或該人的産業已被暂時扣
押,高等法院須考慮他所持有的財産中可被分發予債權人的程
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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