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3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A 上述權力須予行使,以期容許被告或上述饋贈的收受人以外的任

何人,保留或追討他所持有的任何財產的價值。

處理。

5 對於官方所欠債項,可由高等法院發出命令,亦可採取其他辦法

6) 行使該等權力時,不須理會被告或上述饋贈的收受人所承擔的任

何與圓滿執行没收令的責任相抵觸的其他責任。

没收令的更改

15. (1) 如經被告就没收令提出申請,高等法院信纳有關可變現財産

不足以清償在該命令下尚須追討的餘額,便須發出命

(a) 以高等法院認為在案件所有情況下算是公平的較低款額,替代在

没收令下須追討的款額;及

按上述較低款額,依照第8條定出較短監禁期,以替代原本按没收

令下須追討的款額而依照該條定出的監禁期。

2 為 第 (1) 款 的目的

如可變現財産的持有人已宣告破産,或該人的産業已被暂時扣

押,高等法院須考慮他所持有的財産中可被分發予債權人的程

度;及

27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