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3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в) 命令上指明的人所持有的可變現財産,而有關財産是在法庭

命令後才移轉給他的。

(3) 對於正受在第11條下發出的抵押令所限的財産,本條没有效力。

तु

44

限制令

(a)

祇可在檢控官提出申請後發出;

(b) 可在法官於內庭接獲用單方面聆訊形式提出的申請後發出; 及

(C)

須附有向受影響的人發出通知的規定。

(5 限制令

(a)

可就任何財産予以撤銷或更改;及

(b) 在有關的刑事訴訟結束之後,必須撤銷。

16)

撤銷或更改限制令的申請,可由任何受該命令影響的人提出。

(7) 高等法院發出限制令之後,可隨時委任接管人,在不違背高等法

院所指明的條件或例外情況下

(a) 接收任何可變現財産; 及

Ы 依照高等法院的指示,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受委接管的任何

財產;

高等法院並可要求任何管有有關財産(即在本條下委任接 管 人 接 管 的財

産)的人,把該財產交接管人接管。

20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