в) 命令上指明的人所持有的可變現財産,而有關財産是在法庭
命令後才移轉給他的。
(3) 對於正受在第11條下發出的抵押令所限的財産,本條没有效力。
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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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令
(a)
祇可在檢控官提出申請後發出;
(b) 可在法官於內庭接獲用單方面聆訊形式提出的申請後發出; 及
(C)
須附有向受影響的人發出通知的規定。
(5 限制令
(a)
可就任何財産予以撤銷或更改;及
(b) 在有關的刑事訴訟結束之後,必須撤銷。
16)
撤銷或更改限制令的申請,可由任何受該命令影響的人提出。
(7) 高等法院發出限制令之後,可隨時委任接管人,在不違背高等法
院所指明的條件或例外情況下
(a) 接收任何可變現財産; 及
Ы 依照高等法院的指示,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受委接管的任何
財產;
高等法院並可要求任何管有有關財産(即在本條下委任接 管 人 接 管 的財
産)的人,把該財產交接管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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