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95-FCO40-2842-Drug-trafficking-in-Hong-Kong-1989 — Page 12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3) 為第 10及11條的目的,如在提起訴訟前的任何時間行使該等權

本條例內凡提述被告,須解釋為第2 (a) 款所指的人;

本條例內凡提述檢控官,須解釋為高等法院信納為將會負責進行

檢控 的人;及

(c)

本條例內凡提述可變現財産,須當作於緊接該時間之前已對第2

(a)款所指的人就販毒罪行提起訴訟而予以解釋。

A

高等法院根據第2款而在第10(1)或11(1)條下發出命令後,

後,如有關

販毒罪行的訴訟沒有於它認為合理的時間內提起,高等法院須把命令撤

銷。

限制令

10.(1) 高等法院可藉命令(在本條例稱為“限制令")禁止任何人處理

任何可變現財産;命令可附帶條件及例外情況,容許在符合該等條件或例

外情況下處理可變現財産。

2

限制令可適用於

(a) 命令上指明的人所持有的所有可變現財産,不論有關財産是否在

命令內說明;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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