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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第 0 款另有規定外,如收受人在關鍵時間持有
-
(a) 他曾收受的財産(現金除 外 );或
a
在他手中的財産,而其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他曾收受
的,
第日(b)款所指的價值,即是(a)段所述財産於關鍵時間對他的價值,或(b)段
所述財產於關鍵時間在代表他所收受的財産的範圍內對他的價值;無論在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都不對任何抵押令予以理會,
(7)
E
為第 (3) 款的目的,如被告須承擔以下責任,則該等責任在任何時
間都有優先權
过
缴付因法庭在定罪後判處的罰款或發出的其他命令而須致付的款
項,而該罰款判處或命令是在没收令之前發出的;或
(b) 缴付被告宣告破產或被清盤時,即會成為優先債項的款額。
日在第7(b)款内,“優先債項"
(a)
對破産來說,指《破産條例》(第6章)第38條規定必須優先償付的
債項(假設沒收今日期為提交呈請書日期及根據該條例發出破産管
理今的日期); 而
(b) 對清盤來說,指《公司條例》(第32章)第265條規定償付的債項
(假設沒收今日期為清盤生效日期及該條所述有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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