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庭如信 納任何與決定在發出没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有關的事
情(不論是否根據第5條或其他情況所接納或承認的),可簽發證明書, 說明
法庭對有關事情的意見;法庭如信的第3款所述的情況,則必須簽發證明
書。
(3)法庭如信纳在發出没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少於法庭評計為被告
販毒得益價值的款額,則在没收令下向被告追討的款額,須為法庭認為在
發出没收令時可變現的款額。
主要詞語的定義
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例内"可變現財產”指
(a)
被告持有的任何財產;及
被告曾經對他直接或間接作出受本條例面制的饋贈的人所持有的
任何財產。
2
任何財產,如以下的命令對其有效,則不屬於可變現財產
(a)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2或103條發出的命令;
或
(b)根據《危險 藥物 條 例》(第134章)第38F或56條發出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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