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草案 第 46 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在某些情況下,送達限制通知
a 要求交易所或結算所以監察委員會指明的方式,修改、撤回或撤 銷它的組織大綱或組織細則,或採取與它的業務的管理、進行或 經營有關的行動;及
(b)
禁止交易所或結算所作出有關它的業務的管理、進行或經營的若 干作為。
監察委員會在根據本條送達限制通知書作出一項要求或施加一項禁止前, 須先行與財政司磋商,並且事先請求有關的交易所或結算所實施一些具有 類似上述要求或禁止的效果的規定。如果請求是有關組織大綱或組織細則 的,則交易所或結算所須獲給予45天的時間以便遵守請求;至於其他的請 求,則祇要監察委員會信納有關的請求未被遵守,即可送達限制通知書。 根據本條施加的禁止以6個月為限,並可多次延長有效期,每次3個月。 限 制通知書可由高等法院執行。
39,草案第47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發出暫停職能令,暂停以下職能的 行使:交易所或結算所董事局或管理組織的職能、董事局或管理組織成員 的職能、董事局或管理組織所成立的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成員的職能,或 交易所或結算所行政總裁的職能。如果發出暂停職能令,有關的職能祇可 由該令所指明的人執行,而受影響的人不得左右任何根據該令執行職能的 人。本條亦規定該令的有效期為6個月,並可多次延長,每次3個月。本深 並對該令的生效、發出或延長該令的通知書、監察委員會追討有關成本以 及罪項,作出規定。
第四部
40、草案第48條規定在聯合交易所進行的每宗證券交易,買賣雙方都 須要付予監察委員會一筆徵費。本條並規定在期貨交易所各市場的每宗可 徵費交易中,買賣雙方都須要付予監察委員會一筆徵費。徵費率及徵費 額,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令決定,亦可循這方法修訂,並可就不同的情 況,訂定不同的徵費率及徵費額。交易所須負責收取和交代徵費,及將該 費交予監察委員會。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訂立規則,以規定 怎樣 数付徵 費,及對逾期費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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