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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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草案第49條規定撥款予監察委員會。

42,草案第50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訂立規例,以規定監察委員會 可收取的各項費用。在訂定各項費用時,可確保收回監察委員會承擔或可

能承擔的開支。

第1部

43.草案第51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在指明的情況下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 令,以制止違例事項。

44.草案第52條規定如果有人違反財政資源規則(草案第26條),或違 反根據第V部發出的通知書,則因此而蒙受損失的人可提出起訴。

45,草案第53條規定執行法定職能,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6、草案第54條作出有關證據的規定。

47,草案第55條規定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人,或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

的人須保守祕密,並就罪項作出規定。

48. 草案 第56條規定送達通知書的方式。

49,草案第57條對罪行的罰則加以規定。

50,草案第58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對本草案下若干罪行提出檢控。

51、草案 第59條規定解散臨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將它的 財産、責任及債務移轉給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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