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草案第39條對草案第36、37或38條有關發出通知書的規定,作出
補-
,並規定刊登通知書的內容。
32,草案第40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撤回根據草案第36、37或38條發出 的通知書,並以其他禁止或要求取代原有的禁止或要求,或更改通知書內 的任何禁止或要求。
33.草案第41條規定可就根據第V部發出的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 出上訴。
34.草案第42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稟狀,申請將註冊 人(可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予以清盤的公司)清盤。在若干情況下,
須事先將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交易所。
35、草案第43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稟狀,申請按《跛 産條例》(第6章)對註冊人發出接管今。在若干情況下,須事先將它的意 向以書面通知交易所。
第 VI 部
36.草案第44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可請求總督會同行政局發出轉授令, 將 監察委員會的職能轉授給交易所。本條亦規定監察委員會可同時執行轉 授令指明的職能;監察委員會亦可收回已轉授的職能。
37,草案第45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交易所及結算所可彼此互相提供資 料,並規定監察委員會可要求交易所或結算所向它提供若干資料。根據本 條提供資料,無須因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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