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如監察委員會相信或懷疑有任何證券交易是《證券條例》(第
333章)第141B條所指的内幕交易,向財政司报告;
(d)
負責監管交易所、聯合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及結算所的業務活
動;
(e)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障投資證券或打算投資證券、買賣商品
期貨合約或參與證券以外財産投資安排的人的利益;
(f)
促進及鼓勵聯合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及結算所成員有良好的操
守;
(8)
遏止在證券交易、商品期貨合約買賣、證券以外財産投資安排,
及就證券、期貨合約及證券以外財産投資安排提供投資意見及其
他服務,採用非法、不名譽或不正當的手法;
(h) 促使註冊人遵守規律,並使他們保持這種良好操守;鼓勵註冊人
向客戶及一般公眾人士提供不偏不倚的、有根據的意見;
(1)
考慮及建議怎樣改革證券、商品期貨合約買賣及證券以外財産投
資安排方面的法例;
(j) 鼓勵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及鼓勵更多香港和外地投資者
參與這些市場;
z) 執行憑藉或根據其他條例所委以的其他職能。
2) 為使註冊人及其他人有所遵循,監察委員會可就它的任何職能編
製指引,並安排在憲報刊登,說明在無特別情況或考慮因素下,它打算執
行該職能的方式。
(3) 監察委員會可不時聘請它認為需要的顧問,協助執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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