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 (1) 為了一
(a)
促進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有效率和有秩序地運作;
(b) 確保參與市場的人更守規律;
(c)
加強保障投資大眾; 及
(a) 協助發展證券及期貨市場,
現成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團體。
2 監察委員會是法人團體,有權起訴及被起訴。
監察委員會的職能
4. (1) 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a)
就有關以下各項的所有事宜向財政司提供意見:證券、當場交付 或延遲裝運或延遲交付方式的商品買賣、商品期貨合約買賣;
(b)
以在執行有關證券、商品及期貨合約的法律方面委以或賦予其他 人的責任或權力不受影響為原則下,負責確保有關條例的條文 及其他條例中有關證券、商品及期貨合約的部分為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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