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如監察委員會相信或懷疑有任何證券交易是《證券條例》(第

333章)第141B條所指的内幕交易,向財政司报告;

(d)

負責監管交易所、聯合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及結算所的業務活

動;

(e)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障投資證券或打算投資證券、買賣商品

期貨合約或參與證券以外財産投資安排的人的利益;

(f)

促進及鼓勵聯合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及結算所成員有良好的操

守;

(8)

遏止在證券交易、商品期貨合約買賣、證券以外財産投資安排,

及就證券、期貨合約及證券以外財産投資安排提供投資意見及其

他服務,採用非法、不名譽或不正當的手法;

(h) 促使註冊人遵守規律,並使他們保持這種良好操守;鼓勵註冊人

向客戶及一般公眾人士提供不偏不倚的、有根據的意見;

(1)

考慮及建議怎樣改革證券、商品期貨合約買賣及證券以外財産投

資安排方面的法例;

(j) 鼓勵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及鼓勵更多香港和外地投資者

參與這些市場;

z) 執行憑藉或根據其他條例所委以的其他職能。

2) 為使註冊人及其他人有所遵循,監察委員會可就它的任何職能編

製指引,並安排在憲報刊登,說明在無特別情況或考慮因素下,它打算執

行該職能的方式。

(3) 監察委員會可不時聘請它認為需要的顧問,協助執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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