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

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

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

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

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

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

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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