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
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
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
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
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
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
的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項所列
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第(一)至()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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