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8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4.

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

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

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台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

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

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 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 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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