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

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

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

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

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

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

的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項所列

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第(一)至()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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