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
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額和代表产生办 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
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
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
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
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
准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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