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7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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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

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

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

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

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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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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