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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
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
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
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
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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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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