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
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
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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