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

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

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

4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