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
排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
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
闫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
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
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
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
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h
43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