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
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
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
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
判签订临时协议。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
的定期航班, 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
时协议予以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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