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

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

闫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

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

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

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

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h

43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