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1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

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第一百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

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

营。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 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

地位。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

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

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

登记册。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

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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