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
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
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
金维持不变。
第一百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
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
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第三节航运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
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
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
职能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
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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