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
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第一百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
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
营。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 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
地位。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
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
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
登记册。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
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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