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
发展。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
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 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
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而不
超过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
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
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
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 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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